《民法典》时代家事案件柔性审判制度研究
摘要:《民法典》时代,家事案件的案由随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变动,随着社会的发展,当前社会中的婚姻家事案件发生率非常高,并且依然有上升的趋势,很多案件让法院的工作量巨大,司法资源比较有限的条件下难以彻底解决目前的婚姻纠纷,诉讼机制自身的局限性也暴露无遗,还有就是一些案件是审判时间比较长,经过几审之后还没有办结。因此,《民法典》时代家事案件柔性审判制度的改革以及随着时代发展的更新,及时的解决当前《民法典》时代家事案件柔性审判制度中的弊端和问题成为了目前急需要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民法典》;家事案件;柔性审判;制度
引言
《民法典》时代家事案件柔性审判制度的研究实际上是为了更好的处理当前发生的一些家事案件问题,减少家庭中相关问题的发生导致的一些矛盾以及更加不良的行为发生,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的稳定,在家庭的生活当中,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到一些家庭内部或者婚姻上的纠纷,那么如果不能正确的处理家庭和婚姻纠纷,必然会引发许多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可能会对家庭的和谐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甚至影响社会的治安安全。
一、《民法典》时代家事案件审判难题
(一)家事案件的特性
1、以身份关系为基础
家事案件的产生以婚姻家庭关系的存在为基础。日本学者我妻荣先生将家事纠纷的特征概括为“财产关系的合理性和身份关系的非理性”。在处理家事案件的过程中,除无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需要遵循的公平、自愿原则之外,还要注意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弱者原则。
2、权利义务的复杂性
基于婚姻家庭的身份关系,使得他(她)们的权利义务呈现出双重性的特征。同时,家事案件因涉及个人隐私等具有私密性的特点,但家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对整个社会具有导向性的作用。就是由于权利义务的复杂性以及在权利和义务的处理过程中面对一系列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的存在就使得在《民法典》中相关的家事案件问题变得十分难以解决也难以审判。
(二)与家事案件相关的法律规范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意见》,对总结试点两年工作的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的家事改革规定,规定中用三个专门的部分分别阐释家事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柔性审判工作。年又对相关的家事案件法律制度进行进一步的规范,这样使得在通过《民法典》进行相关家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有了更加具体的规范来进行家事案件的审理以及其中相关矛盾的解决。法律规定的家事案件所指的不仅仅是婚姻关系或者婚姻中的家庭关系,在这其中还包括婚姻关系之外的性关系、血缘关系、共同生活关系等与婚姻家庭相关的生活关系。
二、家事案件柔性审判的必要性
(一)对家庭的发展来说
1、有助于形成和谐幸福的家庭环境
我们都知道,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对于一个人未来发展的重要性。虽然说我们都明白这个道理,然而在实际中和谐幸福的家庭环境并不是每一家都能做到,而且甚至有很大一部分家庭都不具有和谐幸福的条件。当然,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也有多种情况。比如说在家庭中家庭成员之间没有彼此相互理解,遇到问题有时候无法解决就可能造成彼此间的争吵等等一些家庭或者婚姻上矛盾和纠纷的出现,另外,还有家庭成员由于工作的原因,不能够经常在一起进行沟通和交流,时间长了以后就容易在沟通和交流中产生隔阂,因此在实际见面的情况下可能出现很多地方对方无法理解甚至难以接受的问题,最后导致家庭环境中出现了诸多不和谐因素。因此,就需要积极的寻找解决婚姻家事纠纷的途径,这样才能逐渐家庭恢复彼此之间更多的了解和交流,从而帮助在家庭成员之间形成相互理解相互付出的家教家风建设的目标,最终使得每个家庭中都能保持着和谐幸福感。
2、有助于帮助家庭成员形成健康的成长环境
如果家庭成员之间没有足够的了解和沟通,就往往容易产生隔阂,最后使得家庭成员之间没有健康的发展和成长环境。比如说,我们当前最常见的就是家庭成员中夫妻感情问题如果出现问题,最容易受到伤害的就是孩子。通过大量的相关调查可以发现,由于父母之间的问题出现了家庭环境不良情况下的孩子很容易出现精神上的问题,如抑郁症、人格分裂症,甚至有的还有一些暴力倾向等。这些孩子在未来的发展中很有可能走上错误的人生之路,不仅仅没有得到健康的身心发展环境,还对社会的發展产生不良影响。因此,推动婚姻家事纠纷的顺利解决,也就是给孩子创造更加优质的家庭环境,让孩子在家庭中健康地成长起来。而且,良好的家庭环境也有利于夫妻之间的感情发展,不仅仅有利于生活和谐发展,更加有利于推动社会稳定快速发展。
3、有利于推动社会快速稳定地发展
推动社会快速稳定发展的关键因素最终还是要回归到每一个人的身上,只有每一个人都能为社会做出贡献,才能更快更好地推动社会的发展。而想要做到这一点,建设一个高质量的家庭生长环境,让家庭成员能够在家庭中感受到幸福和温暖,从而才能够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为社会的发展中去。然而,事实上距离这些目标还存在一定的距离。很多人不仅没有对于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反而给社会的发展带来了危害。比如说抢劫盗窃的人、杀人放火的人等等都是对于社会的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而这一切的源头都是起源于家庭环境,如果他们能够有一个和谐温暖的家庭环境,出现问题时能够及时的解决婚姻家事等等的纠纷,那么就会大大降低做出危害社会的行为的可能性。因此,正确解决婚姻家事纠纷对于构建幸福温暖的家庭以及推动社会高质量稳定快速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对于家事案件的审判来说
1、家事案件柔性审判有助于降低诉讼成本
家事案件因其情感性、身份性的特征,常常出现“缠讼”的问题,诉讼缠绵,无止无休,往往呈现出“剪不断,理还乱”“清官难断家务事”的局面,在处理许多案件的过程中会发现,许多家事案件的处理完成之后,往往还会面对之后长期的调节以及执行上的问题,这对于案件的审理来说是一个十分不利的处理方式。因此,通过进行家事案件的柔性审判能够解决其中大部分的矛盾与后续上的麻烦,避免无意义的诉讼纠缠,使当事人免受诉讼拖累。
2、减轻法院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家事案件是基于婚姻家庭关系而产生的案件,当事人之间因为共同生活、共享财产而在法律关系层面属于共同共有,经验再丰富的法官面对家长里短也需耗费大量的时间。而且,因为家事案件的未来性特点,法院判决也会面临执行难等问题。采用柔性审判的方式有助于双方尽快达成一致,减轻法院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三)家事案例审理模式的弊端
1.辦案效率和办事效率的平衡之难。由于身份关系案件涉及人与人之间的感情纠纷,具有高度感情色彩和人伦特点,在法庭上案件当事人往往表现得积怨颇深,可谓是“锱铢必争”,互不退让。法院在审理家事纠纷主要还是适用简易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若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办案期限将延长,再算上部分上诉案件,时间更长,也不利于案件的快速办理以化解家庭矛盾,使办案效率和办事效率之间难以平衡。
2.调解工作难度大。我国婚姻法规定了法定调解程序,但是调解工作可能需要几天、一星期甚至是一个月的时间,给予充足的时间让法官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以求根源性地解决矛盾,有助于双方日后关系的修复及新生活的开展,显得非常重要。但实践中,因办案效率的要求或者经办法官忽视家事审判人伦特点,对于一些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的案件,也没有探究婚姻产生矛盾的真正原因或者给予指导性建议,往往一判了之,实际上对当事人关系的改善没有帮助,这就出现了当事人对判决不准离婚时坚称“期满六个月即再次起诉”的情形。
三、《民法典》时代家事案件柔性审判的建议
(一)促使调解、和解专业化
1、对家事案件进行细致区分
最新修订的《民事案由规定》跟随《民法典》的步伐增设了婚内夫妻财产分割以及亲子关系两项案由,在规范上对家事案件进行了细致的区分。落实到司法实践中,亦要细致区分,在家事案件案由的某一类型中做到极致,真正掌握同种案件的发生原理、内在规律、处理技巧以及后续结果。
2、把调解作为婚姻家事纠纷诉讼前重要解决方式
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相关法律条款,人民调解是婚姻纠纷诉讼之前的必经程序,当事人要想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婚姻家事纠纷,首先要经过人民调解。这也是在不断完善我国的相关调解制度的一个方式,通过制度上强制性的将调解作为婚姻家事纠纷诉讼之前的一个必要形式,尽可能的通过调解解决当前在婚姻家事纠纷中出现的问题,减少过多诉讼案件的出现以及家庭关系的破裂。
3、普及专门的家事纠纷调解中心
普及专门的家事纠纷调解中心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解决许多家庭相关的婚姻家事纠纷,其主要功能是了解家庭中出现的婚姻家事纠纷原因以及对其中能够调节的地方进行调节,将双方心理中的压抑情绪进行释放,从而减少婚姻家事纠纷诉讼案件的产生,同时,还可以给与婚姻破裂、无法修复的双方提供法律上的援助。
4、采用调审分离的调解程序
采取调解和审判相分离的程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简化进行婚姻家事纠纷诉讼的步骤,当相关调解机构不能将婚姻家庭纠纷进行调解时,相关的调解人员就要转变为法官的身份在法庭中做出公正的判决。在进行判决的过程中,是由法官根据事实以及家庭中的各个因素进行综合性的判决,并且在其判决的过程中,拥有着完全的主导性和权威性。
(二)鼓励社会力量的参与
1、落实家事调查员制度
尽管近几十年中国社会发展迅速,整个社会结构已于传统的乡土社会相去甚远,“长老统治”亦随着社会乡土性的退去而慢慢退去,但其中绵延千年积累而来的智慧却可以在现代社会的家事案件调解、和解中有所体现。处理家事案件的过程中,寻求与乡土社会“长老”有相似特征的家事调查员,切实落实家事调查员制度。
2、多领域专业人士共同参与
希望家事案件相对平和地解决,就要深入地了解每一场案件。区别于作出判决时的依法裁判,柔性审判更要求调解人员、和解人员了解当事人的生活背景、生活环境、社会关系以及心理健康等问题,从社会学、心理学等更加专业的角度了解问题、调解纠纷。在这个过程中引入其他领域的专家有助于促进案件更加迅速、合理的解决。
(三)配置专业化的家事审判人员
以法官为主的家事审判团队的形成,是家事审判机构正常运行的核心条件。家事案件不仅包含财产类案件,还包含身份关系类案件,法官在处理财产类案件时,既需要物权、合同等方面的法律知识,也需要公司、证券等方面的法律知识;在审理身份关系类案件时,除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外,还需要有一定的人身阅历和情感体验,才能够正确地理解和处理各种身份关系。因此,家事法官不仅要具备较多的专业知识,还需要一定的生活经验。但同时,有的学者认为,家事法官除需要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之外,还需掌握一定的心理学、儿童学方面的知识,并且应当避免存在性别歧视等激进和偏执理念的人担任法官,才能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结语
综上所述,《民法典》时代家事案件柔性审判制度是随着时代进行相关家事案件的解决中相关问题的出现以及存在解决的困难而产生了更好的解决家事案件问题的方式,并且会随着进行家事案件的不断解决进行《民法典》时代家事案件柔性审判制度的更新,这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家事案件的处理复杂程度,因此,当下要应该重视调解的作用,完善我国的《民法典》进行家事案件处理的相关柔性审判机制,尽可能的调解和解决家庭中出现的各种矛盾,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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