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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5/31 19:59:00

各位老师,大家早上好!我是学生xxx,来自xx班,论文题目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研究》。

学生的论文更倾向于实证研究,在递给老师的补充材料涉及查阅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案件的判决书中具体司法适用的原始数据。涉及致损原因,场所过错程度担责比例及受害人过失程度。文章第5~7页是数据分析图表。

接下来我将介绍我的论文。

第一,关于创作意义。我认为法律不只是解决问题的途径,更是一种预防社会风险的方法。社会发展瞬息万变,公共领域亦在扩张,场所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高发,我国《民法典》为守护个体更大限度的安全,于第条明确规范了公共场所管理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的侵权责任。本文在安全保障义务理论支撑基础上,结合百余份判决书中的具体司法适用,探讨的核心是——法律要求公共场所管理人尽到如何程度的安全保障义务?行为人自身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时如何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针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案件,本文将安全保障义务内容创新性区分了级别,提供了具体数据支撑和预防风险的方法。

第二,关于研究方法和主要内容,本文重在实证研究,论文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入手,查阅了一百份判决书中具体的司法适用,结合数据图表分析法,针对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的扩张与限制、合理限度、补充责任、社会交往的风险负担与个体自由价值等相关争议问题进行了研究。

第三,文章主要参考文献是杨红垠先生的侵权上作为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之研究和魏振瀛先生的民法书。

第四,文章核心观点是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应考虑的主要问题是:可预见的危险源的危险程度与危险源支配者实际采取的预防措施应相当;根据过错划分责任时,受害人不同程度的过失应对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分担产生影响。

据此,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可分为三级:I对场所内设施的安全排查维护义务、Ⅱ安保人员及时发现危险予以消除或减轻或提供救助义务、Ⅲ危险提示告知义务。场所管理者在危险发生区域尽到的安保义务级别越高,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越低。倘若能够在自身可控范围内同时尽到三个级别的安保义务,可以充分证明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而单纯的危险提示告知义务,不能免于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除非管理者对场所危险控制能力极弱。

最后,由于自身能力有限,针对其中的网络空间的安全保障义务问题研究、第三人介入情形下侵权的责任制度设计、新型高发危险源如网红桥、旋转门等设施的安全防范标准等问题尚未考虑完善,有待进一步研究。文章中也有不足之处,还请老师对学生的论文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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