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律师与基层法律服务者困境字数:来源:卷宗年22期字体:大中小打印当页正文
摘要:我國律师行业正在不断发展壮大,尤其在城市业务中律师渗透到几乎各个行业中,但除律师之外,仍有许多社区基层法律服务者,这些人由于准入门槛低、熟悉本辖区内情况等优势仍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许多方面这部分从业者与律师工作有高度重合,且职能定位模糊、行业管理规范有限等问题也日益突出。这种城市中律师与基层法律服务者两难的困境如何形成以及有无解决对策,是本篇论述的重点。
关键词:城市律师;基层法律服务者;律师职业定位边界
一、困境的成因
年代末期以来,我国重新认识到法律制度对于维护社会制度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开始轰轰烈烈的进行大规模的由国家主导的法律改革。不过在这场改革声势浩大进行的同时,我们不难发现其中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受西方文化影响,部分制度移植的符号化、法律知识的技术化以及政治权力的分割化,最终国家正式法律有时并不能对接法律实践,也即出现“脱域”。这种脱域最终导致了如今高度割据的法律服务市场。中国律师的市场地位似乎并不稳固,本篇主要想探讨的是城市中律师与基层法律工作者、其他法律执业者的混同问题。
之所以说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社会结构是高度割据的,是因为律师业和其他职业之间的管辖权界限十分模糊,而管理律师业的司法行政机关在高度割据的国家管理体系中也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因此法律在法律服务市场上的地位并不稳固。
从城市中法律服务发展历史看,年复兴时代建立法律职业生态系统,数个职业群体被不同的国家机关所创立,而他们工作管辖权以及与国家的关系还都十分模糊。在年的《律师暂行条例》恢复律师职业后,为了应对法律服务市场供不应求的状况,司法局设立了乡镇法律服务所,这些乡镇法律服务所不仅可以涵盖律师的大部分工作范围,还能够更加灵活多变的处理社区内的事务,较低的准入标准也极大的促进了这一行业的发展。
年代起职业与国家开始逐步转向分离,中国律师的改制私有化过程开始展开,在这一时代中,城市地区的国家力量逐渐析出,基层社会的管理体制开始由单位制、接居制向社区制转变。“脱钩改制”成为了这一时代城市法律服务市场的代名词。
年代,市场结构形成,这一阶段一直持续至今,其种种特点我们今天依然可以见到。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过程中,政治关系的价值逐渐被产权、法律程序等市场机制取代,其中,国家建设的理性化法律系统将减弱“关系”在市场和政治资源上的重要性。市场和国家是两种截然不同且相互独立的社会组织方式,因而社会主义转型国家的变革是从国家到市场的转型。
在部分城市,地方的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其多为本土人员的人员构成,个人干预司法的能力强,容易形成地方势力,排斥外来势力,也不利于城市律师交流合作;地方上一些基层法律服务者工作繁重,不能够精细化、深入化,监管不到位,同样需要对其进行监管。
综上所述,中国律师在市场中的定界并不成功是因为其竞争者与国家的交换较之律师更加强烈和稳固。
二、探索困境的出路
以上问题在我国现下法律服务市场中存在已久,并且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为了我国城市法律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和长足进步,有必要从多角度出发,通过多方面的共同努力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城市律师与城市基层法律工作者困境的方法。
(一)采用单一的律师化服务市场
我国幅员辽阔,地域复杂,各地区发展不平衡且贫富差距大,在一些贫困边远的农村,律师资源几乎为零。在这种情况下,仅仅单一的适用律师作为法律服务市场的唯一标准似乎显得不切实际,且基层法律工作者以其较低的准入标准和对社区内工作的灵活处理似乎更加能够适应地区发展的需要。他们虽然可能没有专业律师一样的专业程度,但能够提供相对简单的法律服务,以较低的收费为基层百姓提供贴合生活的法律咨询服务,为其处理简单的法律问题。从这个角度来讲,很多偏远的或发展不平衡的地区离不开这些基层法律工作者的努力,适用单一的律师服务标准似乎并不贴合实际,城市中的基层法律服务提供者仍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以及必要性。
(二)加强拓展非诉业务
目前部分地区律师业务同质化现象突出,创新能力和产品研发能力不强,应对社会发展的新趋势,采用新手段新技术辅助进行高效率工作的意识不强。诉讼领域结构性过剩、非诉领域结构性短缺等问题依然存在,对于非诉业务的短缺恰恰是基层法律工作的长项,基层法律工作的优势在于可以将矛盾通过调解解决,简化案件程序,以较短的时间成本完成人们生活中的法律需求。执业律师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通过参与接待信访、调解、提出工作建议等方式积极参与矛盾化解工作,妥善处理疑难、复杂矛盾,拓宽自身竞争领域优势,也是改善目前城市法律服务行业割据状态的良策。
(三)制定切实可行的法律工作者从业标准
依前所述,目前城市律师与其他法律从业人员困境的主要原因在于从业的准入标准与业务范围的不明确。由此,要解决眼下的困境则制定切实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从业标准迫在眉睫。
律师执业制度是律师制度的基石[1],是否具备完善的律师准入制度决定着律师队伍素质的高低。但同时建立健全非律师的法律工作者的职业标准也对于发展法律服务行业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执业技能包括判断预见能力、沟通能力、说服能力[2],只有提升自身的专业技能和职业技术,才能更好的应对不同的案件。
对于其他法律工作者,要明确其职业准入标准,加强在职业中的专业技能培训,同时制定明确的职能范围。清晰界定的职能范围对于“定界”有着决定性作用,是关乎能否解决目前困境的重要问题。
(四)实现城市律师管理规模化
城市中的律师可以通过与其他律师事务所合作建立更加规范化、规模化的行业规则与标准,加强联合合作,改革运营模式,建立一支由深厚理论功底、实战经验丰富律师组成的团队,同时结合城市中法律市场需求者的通常需求积极调整自身培训范围,更好的提升团队素质,突出素质、效率,彰显城市律师的专业化、规模化、规范化。[3]]
城市法律服务贴近百姓生活,大量纠纷存在,是法律服务最基层的同时也是最广阔的市场。可以尝试在社区、公证处法律援助工作站等方式,实现法律服务的全覆盖,以方便困难群众为宗旨,深入群众,提供更加便捷方便的法律服务。
(五)统筹律师与基层法律工作者关系
现阶段,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也是公共法律服务的重要力量,在解决欠发达地区律师资源不足,推進律师资源合理分布、均衡发展的同时,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准入机制的建立健全机制是解决公共法律服务人才紧缺的可行之举。
目前律师管理实行的两结合管理模式,存在职能定位模糊、行政干预过多、行业管理范围有限等问题,管理标准化程度不高,没有统一的管理标准和模版,缺乏可操作的指引。律师和基层法律工作者应以人民群众的基本法律服务需求为导向,及时了解和掌握社会公共法律服务需求的新变化,及时调整、夯实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内容,将公共法律服务的领域不断向民生领域拓展,不断满足全社会日益多元化、个性化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长远来看,公共法律服务亦可为社区治理法治化提供可资借鉴的理论参照和经验启迪[4]。
三、结语
经历了三十余年的法律改革,我国法律服务市场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从年代恢复律师职业到如今律师职业的蓬勃发展,其中有欣欣向荣的希望,同时也体现出其因多种原因导致的城市法律服务市场的割据现状。我们应当在这条道路上继续探索出一条更加适合我国国情的道路,多角度找出城市法律市场割据的成因以及为何会出现各类法律职业界限划分不明,积极寻求探索解决路径,推动我国城市法律职业更快更好发展。
中国律师应怀有希望,因为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化建设还远远没有结束,司法改革的进程还在向前推进,而律师制度所代表的法治、平等、正义的理念,与改革的目标是一致的。如果这场自上而下的制度改革和中国公民意识的觉醒能拧成一股绳,加之中国律师自身的努力,那么笼罩着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割据的逻辑”总有被打破的一天,最终会建立起以市场需求为向导的、各行各业各司其职有序高效运转的法律职业服务体系。
参考文献
[1]蔡永清.律师职业道德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J].法制与社会,(04):-.
[2]梅利娜.我国律师执业环境研究[D].海南大学,.
[3]赵立微.中小城市中小律师事务所管理问题及对策[D].天津师范大学,.
[4]戴康,许中波.公共法律服务的城市社区治理逻辑与路径[J].城市问题,(06):9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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