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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内容:
海外EPC工程税收筹划与风险管理
牛月营(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随着我国“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我国工程企业海外业务发展迅速,对外承包工程的规模与效益不断提高。海外工程税收筹划作为降低工程税务成本,提高企业海外工程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越来越受到海外工程企业的重视。各国税收制度、税收优惠*策、税务征管模式以及国与国之间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等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其为企业开展税收筹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本文通过对海外工程税收筹划的要点与方法及税收筹划的风险管理进行浅析,为企业避免重复纳税,降低海外工程税务成本提供一定的借鉴。
海外工程税收筹划风险分析
近年来,在国家“一带一路”相关*策的支持下,我国工程企业海外业务发展迅速,大量的工程实践为我国对外工程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同时,复杂多变的国际税务环境也对海外工程税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从海外工程的组织架构、合同拆分、出口退税、境外所得税抵免、项目减免税优惠等方面的筹划及风险管理分析六个方面对海外工程税收筹划与风险管理进行浅析。
一、海外工程组织架构筹划
各国税收制度、税收优惠*策、税务征管模式以及国与国之间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等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为海外工程的组织架构筹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海外工程组织架构筹划应当综合考量工程的特点、税务管理环节以及当事各方的利益。目前常见的海外工程组织架构包括直接控股架构与间接控股架构。工程执行主体又分为子公司模式与分公司、项目部模式。
(一)直接控股模式与间接控股模式比较分析
直接控股模式减少了海外工程项目的执行层级,有利于工程的快速执行,减少了公司层级增加带来的成本及风险。但直接控股模式不利于开展海外工程税收筹划工作。直接控股模式一般适用于规模相对较小,工期相对较短或以设备销售为主,施工安装为辅的海外工程项目。
间接控股模式增加了海外工程的执行层级,有利于开展海外工程的税收、投融资、收付汇、利润汇回、合同模式等的筹划工作。多层级的海外控股组织架构有利于公司充分利用各国税收制度、税收优惠*策、税务征管模式、国与国之间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之间的差异以及母子公司转让定价的制度安排,通过对业务模式、管理实践的筹划,尽可能的降低企业海外工程的税赋或延缓企业纳税;有利于建立公司海外投融资平台,丰富海外工程项目融资的渠道,通过国际市场融资或国内外组合的融资模式,快速筹集项目建设资金,降低项目融资的综合成本;有利于形成海外项目执行的资金池,统筹各海外工程的资金收付,尽可能的降低国内及项目所在国外汇监管对项目执行的影响;有利于充分利用各国之间税收协定的优惠,降低企业利润汇回的税赋及管制影响,同时,充分利用我国的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策降低或延缓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有利于增加合同签约主体的选择机会,便于公司通过合同执行主体及合同拆分筹划降低海外工程整体的税赋。
我国的对外税收*策,为企业设立海外控股公司提供了便利条件。财税[]84号文件,允许企业选择按照“分国不分项”或者“不分国不分项”的方式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并将抵免的控股层级由三层扩大到五层。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部分国家优惠的税收*策、宽松的外汇管理环境以及良好的对外关系,为企业设立海外控股公司提供了理想的注册地。比如,在利用国际税收协定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中,对外工程企业可以利用其它国家与项目所在国之间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来获取其本身无法享受的税收优惠。中国与日本、巴基斯坦税收协定约定股息预扣税率10%,而香港与日本、巴基斯坦税收协定约定的股息预扣税率5%。对外工程企业可以通过在香港设立控股公司承接建设日本、巴基斯坦的工程项目;中国与哈萨克斯坦税收协定约定的股息预扣税率10%,而新加坡与哈萨克斯坦税收协定约定的股息预扣税率5%,对外工程企业可以通过在新加坡设立控股公司承接建设哈萨克斯坦的工程项目;香港与卢森堡之间股息税税率为0%,卢森堡与欧盟国家股息税税率0%,对外工程企业采用“中国内地-香港-卢森堡-欧洲”的国际控股公司模式投资或承接欧盟国家的项目可以极大的降低股息税、企业所得税、资本利得税等的税赋。
对外工程企业可以根据海外工程分布的重点区域,选择比如香港、新加坡、迪拜、卢森堡、毛里求斯等国家建立自己的海外控股公司。间接控股模式主要适用于规模较大、执行周期较长的海外工程以及海外工程众多,且长期开展国际工程业务的对外工程企业。
(二)子公司模式与分公司、项目部模式比较分析。
子公司模式可以享受项目所在国给予其居民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可以以项目为起点,更好的开拓当地新业务。项目所在国所得税税率低于我国时,子公司的累计利润可以递延纳税。但子公司模式需要按照项目所在国的财税法规要求进行财税管理,增加了子公司的运营成本,并且海外工程执行完毕后,子公司的退出与注销相对较为困难。
分公司、项目部模式便于公司海外工程的经营,其财税管理比较简单和灵活。分公司作为项目所在国的非居民纳税人,在项目所在地仅需缴纳流转税,利润由公司合并缴纳,且分公司的利润通常不必缴纳预提税,当项目出现亏损时,其亏损也可以冲抵公司的利润,有利于降低企业的所得税。但直接控股模式下,分公司实现的利润也无法延缓缴纳所得税。
二、海外工程合同拆分筹划
为了避免双重征税、合理避税,海外工程通常选择将EPC总承包合同进行拆分。
(一)合同拆分模式
所谓合同拆分是指根据EPC总承包合同各业务执行模式及行为发生地,将其拆分为两个或多个单独的合同。通常情况下,将海外工程EPC总承包合同拆分为离岸合同和在岸合同,并通过EPC合同框架协议或者项目协调协议将两个合同统一为一个完整的EPC合同。离岸合同通常为项目所在国境外设计、采购供货合同,在岸合同通常为项目所在国境内建筑及安装合同。
(二)合同拆分筹划
鉴于各国的税法制度和税收征管模式不同,对税收管辖权的认定标准、避免双重征税的体系、税收抵免及预提税的管理模式也存在差异。海外工程EPC合同拆分应当根据项目所在国的具体情况进行筹划。
签订合同时,应将离岸部分与在岸部分进行有效的隔离。离岸合同与在岸合同的承包商应为两个独立法人,避免因关联企业转让定价问题引起不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