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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7/5 20: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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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法律问题


  摘要:电子信息技术的应用促进了信息的传输和储存,也覆盖了广泛的内容,涉及到了很多的人群,对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同时也导致基于电子信息技术基础上产生的各类型纠纷事件不断产生,由于电子数据类证据体现出技术含量较高、稳定性较差以及容易被破坏的特点,在维权诉讼的过程中就难以得到取证,因此也容易对于后续的事实认定造成极大的困难和阻碍。通过对电子证据公证的方式能够有效解决电子领域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本文针对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关键词: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


  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网络信息技术的应用已经十分普遍,它可以通过多元化的商务服务,为群众的生活以及生产带来更多的优势条件,但其中也存在着很多风险,包括网络诈骗以及盗窃等违法的行为,可能会对群众的合法利益造成不利的影响,因此要做好网络证据的搜集工作,确保网络证据所具有的完整性能,这样才能够顺利地落实司法审判的工作,或者群众的合法权益。


  一、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法律问题分析


  (一)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法律程序有待完善


  现如今我国存在的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法律问题仍然比较常见,导致这种问题产生的主要因素表现为法律方面的保障制度相对缺失,法律流程不够健全完善,以及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方面存在着较为明显的法律问题,对于该项工作的开展产生了阻碍和影响。近些年来,我国针对网络证据公证方面已经修订了一系列的法律指导意见,为相关问题解决提供了指导,但是在法律体系中,具体的指导环节和操作的方式仍然无法得到明确,导致网络证据程序的使用方面的问题明显,有一些细节上可能会存在明显的主观性现象,还有一些工作人员在行工作时存在着较为强烈的自我意识,直接忽视相关的制度和法规,因此而导致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实际工作效果并不理想。


  (二)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技术水平有待于提升


  如今我国的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各项业务开展的过程中,核心技术仍然比较缺乏,因此而导致网络证据保全工作技术和西方的其他国家相比较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性,而这种差异性主要是体现于我国的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业务上缺乏先进的科学技术作为基础的支撑,因此导致有关的工作人员难以使用专业的科学技术,对于事情的真相产生全面完整的认知和了解,在其工作中就會出现判断失误的现象。此外,这种先进技术的缺乏会对于互联网证据工作的法律问题解决方面造成一系列不良的影响,如果工作人员的技术没有达到相应的要求,必然会导致电子证据公证的真实性受到影响。


  (三)网络证据的时效性可能无法保证


  关于互联网电子证据,它的时效性相对来说比较重要,而为了保证网络证据所具有的时效性,就必须要在合适的时间内搜集到证据,这样才能确保所获得的证据可以满足实际的需求。如果涉及到的网络证据的时效性不足,或者是在有效的时间内获得的数据信息完整性不够,就必然会导致网络证据流失,容易导致网络证据的保全以及公证诉讼的成本增加,因此应当在互联网电子证据的时效性方面提高重视,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需要重视的是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会影响到网络证据的搜集以及获取的时效性问题,如果负责相关工作的人员的能力水平不足,在操作的过程中规范性缺乏,也会影响到互联网电子证据的公证效果[1]。


  二、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法律问题的有效解决方法


  (一)建立更加完善的法律程序


  针对互联网网络证据进行公证方面,我国已经颁布了一系列规定和参照的依据来维护其公正一些,但是对于具体的步骤和流程所提出的规定可能并不十分清晰,参与到网络证据的公证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并没有严格按照有关的制度和标准落实各项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就会容易出现问题。而为了解决该问题,确保网络证据的公正性达到相关的要求,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方面的程序,达到互联网证据公正的法律保障目标。对此,首先是要确保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法律程序中的每一个环节都能够有参照的要求,另外是要确保安排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共同开展互联网电子证据的公证业务,还需要针对中立人的计算机设备中网络证据的真实性进行进一步的验证,保存好相应的事实信息,确保网络证据的真实性效果[2]。


  (二)要提高工作人员的能力水平


  工作人员对于互联网电子证据的公正性问题产生的影响不容忽视,要达到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真实性的要求,就必须要在人员方面提高重视,工作人员需要在实际工作中积极和前辈进行学习,总结经验,提高水平和能力,更要利用空闲的时间学习理论方面的知识,完善法律认知结构,并掌握计算机知识来提高网络电子证据公证人员的业务水平,还要针对工作人员开展定期的培训工作,强化企业业务能力以及实操技术[3]。


  (三)要构建网络公正系统平台


  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问题的解决,需要通过先进信息技术的应用来提高网络电子证据的公正效果,确保公正的实际效率,而建设统一的网络公正系统和平台,可以顺利解决电子证据公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规范具体的操作行为和方式。电子证据网络工作平台的使用应当得到技术方面的支持,并借鉴西方国家的一些先进经验来发挥科学技术的优势和作用,将科学技术真正应用到实践的过程中,解决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中存在的具体问题[4]。


  结语


  总而言之,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法律方面存在的问题相对来说比较丰富,包括完善的法规程序建设不足以及公证方面的技术水平低下,还有网络证据的时效性缺乏,都会影响到电子证据的公证效果。而针对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法律问题的解决措施的提出,有利于保证网络证据所具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实效性,发挥电子证据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陈喜东.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法律问题的相关探析[J].法制与社会,,32:56-57.


  [2]赵丹阳.论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认定[J].对外经贸,,03:78-82.


  [3]王金雷.互联网+时代下电子证据公证保全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30:-.


  [4]薛晔,薛正俭.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法律问题分析[J].宁夏师范学院学报,,: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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