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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制度下辩护律师有效辩护路径

摘要: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明确了在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实行认罪认罚制度,认罪认罚制度贯穿于刑事诉讼“侦、诉、辩、审”全过程。该制度的落地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刑事司法治理机制的重大创新与突破,但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仍存在相当一部分亟需回应的争议。本文将从认罪认罚的释义、对刑事诉讼的影响、该制度律师如何有效行使辩护权等方面具体展开。#法律#


  关键词:认罪认罚;刑事诉讼;有效辩护


  一、认罪认罚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的释义


  (一)“认罪”的释义


  我国刑事法律制度规定的“认罪”是指被追诉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且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如果对个别事实辩解但接受办案机关指控,此时不影响被追诉人“认罪”的认定。简而言之,“认罪”实质是被追诉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认罪是否自愿、主动。即被追诉人在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与未来可能将要面临的刑罚中,从自身出发全面考虑进行利弊权衡,进而自主的以自身的实际考量做出利益最优的选择。


  (二)“认罚”的释义


  “认罚”具体包括三部分。第一,被追诉人在认罪的基础上对其或将面临刑罚的认可,对公诉机关出具的具结书中涉及其量刑建议的认同并签字捺印。第二,对于审理的程序,被追诉人同意进行一定简化,例如被追诉人接受在审理时适用简易或速裁程序。第三,被追诉人确有真诚悔悟、主动悔罪的表现。


  二、认罪认罚制度实行后对刑事诉讼与刑事辩护影响


  (一)认罪认罚制度实行后对刑事诉讼影响


  自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明确了认罪认罚制度后诉讼进程发生巨大变化,具体包括三方面。第一,认罪认罚案件中控辩双方趋于合作关系。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辩护律师与公诉机关系因认罪认罚制度适用时,对认罪认罚的被追诉人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的规定,导致控辩双方逐渐趋向于合作关系。第二,认罪认罚适用需控辩双方协商。简言之,该规定要求认罪认罚案件中,司法机关与辩护律师在不同阶段就被追诉人涉案处理的意见需要协商。


  第三,公诉机关对认罪认罚处理的主导权。公诉机关作为审查起诉阶段把关者,不仅是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实体核准者,也是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的监督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的5类除外情形,可以看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一般应当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除非存在第条规定的不当等其他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的。这从一定程度上证明了控辩协商在刑事诉讼中的有效、严肃性。


  (二)认罪认罚制度实行后对刑事辯护影响


  认罪认罚案件刑事辩护的影响包括以下两方面。第一,刑事辩护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必不可缺。根据《意见》规定,认罪认罚案件必须有律师对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进行保护。例如被追诉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即便不需要或拒绝值班律师为其提供帮助,但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值班律师是应当在场。


  第二,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与公诉机关的协商机制强化。最高检曾提出对认罪认罚案件的适用率要达到70%,这在一定程度上要求各地区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将会更注重认罪认罚的适用率。虽然审判机关享有裁判权,但控辩双方已经协商达成合意的一般情况下会尊重双方的协商结果。


  三、认罪认罚制度中,律师如何有效行使辩护权


  (一)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找准辩护律师的定位


  保障认罪认罚制度在刑事诉讼的积极落实需要辩护律师的有效参与,对被追诉人的各项诉权利有效维护。例如在被追诉人认罪认罚时如何在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的前提下争取最大的从宽处理;如何在被追诉人面临认罪认罚的左右权衡中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等。笔者认为,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是辅助程序依法有效推进,而非决策者。作为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应当依法先行向被追诉人阐述刑事诉讼的全流程、认罪认罚利与弊等。在选择是否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时,应由被追诉人进行取舍权衡。换言之,是否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应依照被追诉人自身的意愿进行展开,作为辩护律师在实务中绝不能因案件复杂或公诉机关的压力而一味的劝说被追诉人认罪认罚。


  (二)认罪认罚制度在刑事诉讼各环节律师如何履行辩护职责


  根据《意见》第5条,认罪认罚制度贯穿于刑事诉讼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全流程,规定了在各阶段中司法机关的职权和如何推进认罪认罚制度,相对应的辩护律师也应做到以下几点:


  辩护律师侦查阶段接受委托的,在首次会见被追诉人时应当告知其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各项权利及法律后果。


  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在审阅过卷宗后应与被追诉人核实证据材料,向其分析案件的法律适用并协商制定辩护策略。就辩护律师而言,在认罪认罚制度适用中因被追诉人有权自主选择诉讼进程,极大可能出现其先认罪认罚后又反悔,对此辩护律师应当制定全面的辩护方案,以应不变应万变的准备来保障被追诉人的权利。


  在审判阶段,审判机关会依法告知被追诉人其所享有的认罪认罚的权利,作为辩护律师也需要再次告知被追诉人其享有的权利,需注意的是被追诉人有自主选择的权利,作为辩护律师此处是“提醒”并非一味劝说其认罪认罚。


  (三)充分把握认罪认罚在刑事诉讼中的最佳时机


  笔者认为,在刑事案件办理中被追诉人认罪认罚最佳的时机是审查起诉阶段。首先,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已经有权调取、查阅卷宗。对证据材料审阅后辩护律师依法向当事人核实证据材料,在对全案有综合分析判断后辩护律师能够给出更专业的法律建议,被追诉人对涉案事实会有整体的认识。其次,相较于审判阶段认罪认罚,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的被追诉人能够获得比审判阶段更大的从宽处理的结果。最后,审查起诉阶段被追诉人认罪认罚,检察机关根据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等情节一般应当出具确定刑的量刑建议。


  四、总结


  认罪认罚制度的的立足点是为了提高司法公正效率,在缓解案多人少的同时也要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益。作为辩护律师在法律实务中面对不同类型的刑事案件要依法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益,构建有效的控辩协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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