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
关于做好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
申报和评审范围
申报范围
1、凡在淄博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等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了人员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均可按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相应的职称。
2、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通过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申报,逐级审核上报。劳务派遣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分别由劳务派遣单位、人事代理机构会同申报人现工作单位推荐申报,并由劳务派遣单位、人事代理机构按隶属关系,逐级审核上报。自由职业者可以由人事代理机构,或者由其所在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推荐申报,逐级审核上报。
3、在淄博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参加淄博市职称申报评审须符合相应职称系列(专业)的标准条件,可不受原职称资格限制。
4、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评审范围
1、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系列(专业)范围和授权评审的要求组织评审,不得超越权限和范围受理申报材料和进行评审。
2、中央、省属驻淄单位和外市委托淄博市评审中级职称的,须经有权限的部门开具委托函,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中级评委会办事机构方可受理,有关规定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简化中央驻鲁单位高级职称委托评审手续的通知》(鲁人社字〔〕号)执行。
申报评审条件和相关*策
申报评审条件
1、山东省已完成标准条件修订的职称系列,按照新的标准条件执行。未完成修订的,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有关标准条件已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发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职称评定·继续教育”专栏予以转载。要破除“唯论文”等不合理倾向,不将论文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结合行业人才特点,探索以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作总结、工程方案、设计文件、教案、病历等成果形式作为评价内容,鼓励专业技术人员“把论文写在祖国大地上”。
2、继续教育条件,根据《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策规定,申报职称评审要完成年之前(包括年度)相应年限的继续教育学时(学分),具体年限按照标准条件规定的申报年限确定。个人继续教育学时(学分)需要通过“淄博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服务云平台”进行学习、考试(包括补学、补考)获得。云平台网络